依照法律规定,影视剧本作家依法对他们所创作的剧本持有版权中的
署名权。
影视作品的制作人则实现了该视听作品中电影与电视剧的全部版权收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家以及作曲家等这些为作品增添了独特价值的创作者们,同样依法拥有了作品署名权以及按照
合同条款规定获得报酬的权益。
而在视听类作品之中,如剧本和音乐这样可被单独运用的元素,其相应的创作者们也同样有权各自独立行使其版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
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