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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概念是怎么规定的

在民事实践中,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心意相投的现象被称之为意思表示一致。
这实际上表明了若干当事人之间意愿的内在统一性。
协商妥当后达成共识的合同,正是这种意愿一致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多种意思与表示未能实现合一的情况:
首先是诈欺性表示,也称为真实保留,这是指当事人虽然心中持有真实意图,但是其表达出来的意思却并不真实。
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被规定为无效;
其次是躲避性行为,是指表态者所做的表示行为,并不真实地反映出他们的内心需要和想法,尽管他们可能知道自己的行动并不是出自真心实意;
再者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中所述的隐藏行为,即表态者虽然表面上发出的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实际上他们真正的含义却是希望引发另一种法律效果的表示;
此外还有重大误解的情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向相应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最后,伪造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不良动机互相勾结,共同谋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最新修订: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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