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人身伤害的纷争事件里,所谓的“
斗殴”其实指的是
当事人双方都怀揣着伤害彼此身体为目的而展开交锋的一系列动作。
这些争斗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互为侵犯的过程,双方都持有自我防护的意图。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很难将其笼统地归结为
正当防卫。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
互殴情形中,倘若某一方已经通过主动停止斗殴、向对手请求宽恕或是逃离现场等方式来表达自己退让的意愿,却遭到了另一方无情的追击和持续的攻击,那么这种形式的斗殴就会逐渐转变为单方面的非法侵扰行为。
在此种情境之下,受害方可以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