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
债务包含以下范畴:
1、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过后予以承认确实有过此种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
2、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关系仍然稳固期间,以个人名义对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3、同样情况下,但负债的一方是用个人名义承担了过于超越家庭日常需求的债务,然而,其
债权人若能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共同经营生产的。
夫妻共同偿还债务的解决方法如下:
夫妻共有的债务应该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
假如他们的
共有财产不足以偿还该债务,或者财产各自属于各个所有者而非共享,那么双方需针对如何偿还共有
债务问题进行商定。
如果他们无法就此类问题达成共识,将会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作出裁决。
但是法官的决定和他们自行达成的协议不能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