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
保证,是指保
证人和
债权人通过协议达成双方约定,若
债务人未尽义务按时履行
债务的话,则由保证人根据约定之内容实行债务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之行为。
二、而
抵押与此不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或在履行到期债务之际,债务人身旁的第三者并不转移财物占有的权力,而是将该种财产视作对债权进行
担保的资产。
一旦在债务履行期内难以如约偿还,债权人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该财产实行计价或进行拍卖、变卖等程序来获得优先清偿权。
三、至于
质押,同样涉及到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他们会将动产或权利性证券移交给债权人,并将此类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人针对债权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无法按期偿还时,债权人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决定是否将相关动产或权利进行计价处理、拍卖或变卖,从而优先获得清偿。
四、
定金,即在
签订合同或履行到期债务前,支付一笔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此,接受定金的一方被称作定金接受方,反观支
付定金的一方则被视为定金支付方。
五、最后要提到的是留置,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此前达成的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然而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便拥有将该动产进行扣留,并在必要时候实行打折出售或公开拍卖以获得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