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包含哪些?

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包含哪些?

一、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通过协议达成双方约定,若债务人未尽义务按时履行债务的话,则由保证人根据约定之内容实行债务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之行为。
二、而抵押与此不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或在履行到期债务之际,债务人身旁的第三者并不转移财物占有的权力,而是将该种财产视作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资产。
一旦在债务履行期内难以如约偿还,债权人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对该财产实行计价或进行拍卖、变卖等程序来获得优先清偿权。
三、至于质押,同样涉及到债务人和第三者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他们会将动产或权利性证券移交给债权人,并将此类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人针对债权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无法按期偿还时,债权人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决定是否将相关动产或权利进行计价处理、拍卖或变卖,从而优先获得清偿。
四、定金,即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到期债务前,支付一笔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形式。
在此,接受定金的一方被称作定金接受方,反观支付定金的一方则被视为定金支付方。
五、最后要提到的是留置,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此前达成的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然而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话,债权人便拥有将该动产进行扣留,并在必要时候实行打折出售或公开拍卖以获得补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新修订:2024-04-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