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快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丢失或损害事件,仅以支付保价费用作为赔偿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合理且恰当的解决办法。
如果保价邮包在送达目的地后全部失窃或损毁,根据相关规定应该以所投保的金额进行全额理赔;
若邮包只是部分遭受损坏或是内部组件有所短缺,则应按所投保险金与整个邮包实际价值的比例对邮包实际遭受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然而,如果邮政服务供应商因为故意行为或严重疏忽而导致包含有价证券的邮包出现损失,抑或未能全面履行其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则上述情况并不在本赔偿法则之列。《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