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空头支票之时,您有权以空头支票为依据启动票据法律程序,将出票人与背书人为共同被告,此种情况下,法律体系仅对票据权益进行审慎判断,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该张票据系被恶意侵占或涉及刑事违法行为,则无疑应当取得胜诉,胜利的几率极大。
然而,必需引起重视的是,诉讼的时效性为自出票日期起六个月内,在此期间提起才是有效之举。
另一个可行的策略便是依照一般的民事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额支付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