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清算的分类,通常可以细分为普通清算与特殊清算两类。
普通清算主要是由公司自己领导及组织清算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而展开的清算工作;
此类清算方式更适合那些基于自我意愿选择解散并拥有足够资产来偿还债务的状况。
至于特殊清算则是针对公司处于无法自行组织清算以及在普通清算流程出现重大阻碍的情况下,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或法院介入援助进行的清算活动;
通常此种清算方法更适合于因强制性因素导致的解散现象。
另外,从公司清算性质上讲,它还可以分成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大类别。
破产清算往往是指当企业被依法宣布成为破产实体后,依照破产法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工作;
而非破产清算则是指排除了破产清算之外所有类型的清算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