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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期限起算点是多长时间?

在很多大型工程项目中,通常会采取分步发包的方式,将整个工作任务分别委托给多个专业团队负责。
然而,有时候出现完成整体工程之后却无力支付各种费用的现象,这时,项目发起方通常会选择将整个工程出售以获得资金支持。
为了保障各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特别设定了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一般的普通债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就有明确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不仅明确了承包人在何时以及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也强调了此项权利对于保障承包单位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顺利且按期完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其开始计算的日期则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而且,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期限仅限于竣工后的前半年之内;
相反,若施工期间遭遇困难导致无法按时完工,也不会影响工程价款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此类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计算起点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同样,起始时间也是约定竣工之日后的前半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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