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决于具体情形的判断,2年以前所签署的保证书目前的效力状况有所不同。
首先需参考担保合同之中有无明确的保证期设定规定。
若有此项条款,那么便应当依据该约定的保证期间来进行操作。
然而,如若设定的保证期间时间节点早于主债履行期限的截止日期或与其重合,这将被视为无任何规定存在,这时,保证期应为主债履行期限结束之后开始计算6个月为止。
其次,若在担保合约内未见任何明确规定或仅为含糊其词的话语表述,那么保证期间便定为自主债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再延续6个月的时间段。《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