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债务人为达成特定目的,选择全盘转让其所负
债务且相关协议之效力业已生效时,该债务人实际上已经从
债权债务关系中完全退场,由此无需再对原有的
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相反,此种情况下原债务应由新任债务人负责承担。
2.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比如“
债务加入”等案例中,因为债务人和新债务人并未从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所以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债务人的债务人依然需要对原有债务负责偿还(即与新任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
在此背景下,
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过合法途径向债务人追索其享有的债权。
3.当债务人选择将原本属于自身的
合同义务进行部分或所有的改变,将之转移至第三方承担时,必须获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若未经债权人同意就擅自做出此类行为,那么依据法律解释,该
债务转移无效,原
借款人类似于要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其应尽的全部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