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属于永久性的惩罚措施,然而,倘若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优秀的行为举止,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之明确要求,对于被判决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执行刑罚的期间内,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切实具备了悔过自新的决心,或者在改造过程中有突出的立功表现,均可考虑给予相应的减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减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13年这一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