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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有哪些情形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呢

在判定罪犯是否具备实际建立功劳的表现时,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能阻止其他人员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这将被视为确实存在的立功表现
其次,如果能向司法机关或外部举报监狱内或外的重大犯罪行为,且经过审查证实为真实情况,也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再次,若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独创性的发明或者在技术改革方面有重要突破的话,同样可以被视作立功表现;
此外,有些情况下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能够舍己为人并为此付出生命的,亦可视为立功表现;
再来,如果在抵御自然灾害或处理重大事故的行动中显示出了显著特点或成就,同样应该被评定为具有实际建立功劳的行为;
最后,对于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都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新修订: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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