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债务人无法继续履行
债务,他便有权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1)未经合理说明就遭到
债权人拒绝接收;
(2)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失去联系;
(3)债权人已经去世但尚未确定其
继承者及遗产管理团队,或者债权人丧失了
行为能力且
监护人尚未被明确指定;
(4)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标的物并不适合进行提存或者提存所需的成本过高,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允许债务人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并将所获收益用于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