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台高筑,或许会牵涉到配偶的权益,若此债项源于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及经济活动中的需求,那么便可视之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配偶亦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所谓“共同债务”,即是为了维持夫妻间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对于共有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获得收益以及处理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