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所要求的三十万元
赔偿金是否过高,需依据受害者遭受损害的详细情況予以评估推断。
依照相关
法规与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通常涵盖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以及营养费等等方面。
在法律条文中对于这些费用也有明确的规定与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部分,需要依照
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收据,并结合
病历及诊断证书等相关
证据进行确定;
其次是误工费,需要考虑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与收入水平;
再者便是护理费,这部分则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综合考量;
交通费部分,则主要依据受害者乃至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
最后是营养费,这个数字则需参考
受害人的
伤残程度,并依从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予以确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