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丈夫所欠之债无法对其妻子名下的财产予以
强制执行,然而,若所欠之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那么原则上可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丈夫的那部分作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
判决书并未对
债务属性进行明确定义,即无法明确判断该债务究竟归属
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
申请执行方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新的
被执行人,也可以选择不予追加。
若申请执行方并未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请求,那么此种情况下,债务应按照被执行人为个人债务进行处理。
尽管法律条款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执行依据的裁判书中所确定的主题之外的其他人,均有权利被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是除了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之外,一般来说不应随意追加,以防止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至于关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问题,当前的法律尚未规定必须强制性地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因此,当债务仅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样也不能对被执行人配偶的
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