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部门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详细规定及步骤:
首先,在措施实施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全面汇报并经过其审批同意;
其次,应当由至少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该项措施;
再次,必须展示有效的执法
身份证件给
当事人查看核实;
接着,应当通知当事人亲自来到现场参加执行过程;
然后,必须于现场当面告诉当事人采取该行政强制措施所基于的原因、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必须告知当事人在这方面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可以寻求的
救济途径;
随后,必须倾听当事人充分表达其意见与主张,给予其充足的
申辩机会;
最后,必须仔细记录整个执行过程中的所有情况,形成现场笔录,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此外,现场笔录需要当事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共同签名确认,如若当事人拒绝签字,则应将此情况在笔录中明确记载。
如果当事人未能前来现场参与执行,行政机关可考虑邀请
见证人到场证明,而见证人也需与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在现场笔录上签署各自姓名或盖章确认。
除此之外,还需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流程来规范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