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况下,责任应归咎于物业以及开发商主体。
当涉及在公共场合或道路上挖掘基坑、进行地下设施维修安装等情形时,若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那么实施该行为的施工方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
侵权法律责任。
同样地,倘若地下管道设施如窨井等因疏忽管理对他人造成伤害,且管理人员无法提供
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管理职责,则亦须承担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
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