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
卖淫罪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素,即本罪所侵犯的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
其次是客观要素,具体体现为实施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再者是主体要素,即本罪的实施主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够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指凡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要素来看,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存在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组织故意”,也就是说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行为是对他人进行
组织卖淫活动,同时也清楚这种组织行为将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希望甚至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