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装修扮公司门面,巧妙呈现实力
虚假表象。
犯罪分子常常通过注册成立企业,完成商业登记以及税务登记等相关事项,伪装成具有
法律效力的正规金融机构,然而实际上并无真正的金融服务资质。
2、炮制投资项目名称,消除人们对于投资的顾虑。
诈骗者由传统的农业林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
原始股分发及加盟经营等方式逐步转变和升级为投资理财的包装模式;
精心策划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私募
股权等丰富多彩的理财方案,同时宣称拥有
担保、可回购、风险小的特点,承诺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3、混淆投资者的投资概念,使得普通人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不法分子擅长运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颖词汇来迷惑大众,谎称为新型投资工具或者金融产品。
4、承诺超高收益回报,过分夸大财富创造的可能性。
高利率的诱导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用以欺骗大众的万能方法。《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
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
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