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无“
父债子偿”之明确规定。
当被认定为
失信被执行人(即所谓的“老赖”)不幸离世后,倘若其子女成功
继承了他或她的遗产,那么他们只需要在这笔遗产所能承载的实际价值内去偿还相应的
债务即可。
需谨记,父母和子女作为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会因为血脉相连就必须要
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父债子偿”并不适用。
从理论上讲,一方面,在我国法律所赋予的保护公民合法债权的框架下,一旦
债务人离世,
债权人有权向其遗
产权威机构寻求债权主张;
另一方面,“子还
父债”是有前提条件的,仅限于在依法继承遗产之后,且应当基于该遗产实际价值范围进行清偿还债;
当然,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如果
继承人出于自愿,愿意额外偿还的话,这种行为并不受制于此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