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旦
个人隐私遭受不法侵扰,受害方有权选择与不法侵犯者进行和解商谈。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利向侵犯者
追责并提出使其立即停止侵害的要求,同时也可提出索偿
经济损失的索赔主张。
若遭到拒绝或
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他们还可寻求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具有法定职权,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治安处罚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