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得以通过投入货币、有形实物以及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
财产权利的形式进行
出资行为,然而不可将人力贡献作为出资资产。
对于刚刚加入成为有限合伙人的人员来说,其需要对入伙之前所产生的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有限合伙人做出退出决定并正式退伙之后,针对因为其个人决策而引发的有限
合伙企业债务,他们需根据退伙当日从有限合伙企业中获得的财产价值金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
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