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涵盖了投资者、基金经理以及第三方服务
代理机构。
对于相应收益的分配处理原则,主要是由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两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股权投资相关类型的基金在收益分配上往往都有相对稳定的规定细则,其基金最终所得利益分配情况将按照以下步骤遵循特定次序依次展开:
首先,计算必要的管理费、托管费及运维服务费等各项开支费用;
接着,对投资人投入的本金进行归还;
然后,依照各投资人所购买份额的预期基准收益率进行收益支付;
最后,当以上所有收益分配环节顺利完成之后,若仍有多余的剩余收益部分,这部分余数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适当分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
责任主体应当开立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