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或将面临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在道路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都应依法受到剥夺自由的刑事处罚(即拘留),并且还应当判处相应罚金:
(1)是须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2)是处于醉酒状态之下驾驶机动车辆;
(3)若在进行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这项工作时,其严重超载(乘客人数超过额定人员)或是严重超出规定最高时速行使的话;
(4)则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而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
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内容所涉及到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者来说,倘若他们对此类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那么就应该依据上述条款予以处罚。
但如果这些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且性质较为恶劣的话,就应按照其中处罚最严厉的规定来确定该罪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