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监禁观察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遵循的规定,详细如下:
第一,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认可,否则他们不得离开监禁观察的地点;
第二,同样要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才可与他人进行见面或进行通讯联系;
第三,倘若接到
传唤,应立即出庭;
第四,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进行
证言;
第五,严禁销毁、伪造
证据或是串通口供;
第六,将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
若上述被监禁观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了这些规定,情况严重者则有可能被
逮捕。
若必须逮捕,则可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行
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