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妨碍
信用卡管理罪案件一旦被判定为既遂形式,有关
刑法通常会做出如下的
量刑裁决:
凡实施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被告人,其行为一经确定为
犯罪既遂形式者,不仅将遭受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另外面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罚金处罚;
倘若涉及到数量众多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当事人就有可能承受更为严厉的
刑事责任,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在处罚金的基础上,额外付出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作为补充《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