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乃众多
担保措施之一,旨在保障
债务的顺利清偿。
按照法律规定,
债务人为保障自身义务的履行,或是他人为担保债务得以履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自己所持有的
股权或第三方所拥有的股权,依法定程序出质于
债权人手中。
若债务未能按期偿还,或发生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则享有优先受偿权,得以从上述股权中获取相应补偿。
对于非
上市公司而言,双方之间的
股权质押协议自
股权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的那一刻起,便正式生效并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