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在此之前先更正有关
法人概念的描述——法人并非指人类个体,而
法人代表则与法人本身存在本质区别。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公司面临破产状况时,法定
代表人通常无需对企业的损失负起
连带责任,除非该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涉及
犯罪行为。
然而,针对
企业法人本身而言,以下几种特殊的情况可能会让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罚款,同时还可能导致他们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严惩:
(1)超越已由
登记机关核准的合法
经营范围进行非法营经活动;
(2)登记机关及税务机构故意隐瞒真实事项、提供
虚假材料造成法定代表人责任加重;
(3)法人抽逃
注册资本金、隐藏/
隐匿财产以逃避
债务负担;
(4)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之后,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公司财产;
(5)在
法人变更与终止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公告变更/终止信息,致使对法人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各方利益遭受严重负面影响;
(6)从事其他法律所禁止的各类活动,明显侵害国家利益或
公共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