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答复您,此类做法是合法的。
以下是其具体解释:
1.关于
借款合同时同时要求收取
逾期利息以及
违约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在法律层面上是可行的。
2.在探讨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到补偿性理念是该类条款的核心宗旨,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有限惩罚性性质。
所谓的补偿性违约金,即为一方
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因为
违约行为而可能造成的
财产损失作出的事前估计。
这种制度设计与
民法中的损失
补偿原则完全契合。
3.至于逾期利息是否具有惩罚性的性质,实际上它只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
孳息的体现。
因此我们并没有发现利息与违约金之间存在冲突的地方,两者的设定都符合当事双方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
4.在实际的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过程中,出于保障自身权益的考虑,
出借人有时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与
借款人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
偿还贷款,除了要支付逾期利息之外,还要另行支付金额不菲的违约金。
这样,加总之后的总体负担很有可能远远超出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限制,从而使得这些
债务变得如同
高利贷一样让人难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
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