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制规定,倘若出借方在知晓借款人采用借款从事非法活动这一事实后,依然坚持建立经济往来关系,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换句话说,涉及到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借贷交易,由于其本身的非法性,借款人有权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还明确指出,若出借方在事前已经或理应已知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非法犯罪活动,但仍继续提供资金支持,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视此类民间借贷合约为无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