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下
挪用资金罪名的案件,在警方尚未正式
立案之前,即便涉案
行为人主动归还了相关款项,也仍然不能完全抹去其已经
触犯法律的事实。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
从业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公款供自己使用或是借予他人,若是涉及到金额数目较大并且已超过三个月未曾偿还,或者虽然尚未达到三个月期限,但是涉及到
数额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质的活动,甚至更进一步涉及到非法活动的话,则将要面临对其处以三年以下不等
有期徒刑或
拘役处罚的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