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特定涉嫌罪行轻微且不需
拘留逮捕,但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且需要被告人签署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跑或者妨碍
刑事侦查工作的开展,同时能够随时受到
传唤并接受讯问的一种
法律强制手段的正式表述。
在案件情形允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在收到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负责执行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