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若经营企业的合作伙伴出现负债逃匿的行为,其他合作伙伴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
依照明确规定,各
合伙人需对所参与的合伙事业的
债务承担共同的责任,而关于具体的债务分工,则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划分:1、对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各合作伙伴应当按照各自在该合伙中的投资比例或者是
合伙协议中所达成的约定,以其个人的全部资产对这笔债务承担无限制的偿还责任。
2、在与外部
债权人的关系处理中,当合伙产生债务时,所有合伙人应承担无限制且相互关联的偿还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