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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留置能同时使用吗(01)

留置盘查以及刑事拘传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强制性司法程序,两者绝无法结合实施。
留置盘查通常应用于以下四类特定场景:
被调查者被指控犯下严重罪行的;
涉嫌于案发现场参与犯罪活动的;
尚无法确定具体身份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怀疑其所持有的物品涉嫌销赃的等四种情况。
留置盘问的时限从被盘问人被带到公安机构开始,最长不可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批准,这个时限还可进一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而拘传则是针对那些已受传召但拒绝到庭,或者若不加以限制便可能逃脱审判或者泄露重要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性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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