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例中,当我正准备进行右转操作时,与一辆直行车辆产生了碰撞现象,这场事故的责任依据应以
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此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性为原则,由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的学理研究和裁定。
如果仅是一方当事方的过失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毫无疑问将承担本次事件的全责;
而对于两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他们需要负相应的主责、同责以及次责。
但如果其中某一方当事人刻意为之,那么其他各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