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个基本元素共同构建了
危险驾驶罪: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
犯罪客体,系公共交通安全。
具体而言,此种犯罪涵盖了与特定交通工具以及配套设施紧密关联的铁路、公路、水路以及航空等各类交通方式。
其次,本罪的实施主体为普遍自然人。
也就是说,任何年满十六岁,且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的所有自然人,都具备成为该罪行主体的资格。
再者,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主要体现为过失心理状态。
换句话说,这其中既包含对危害结果可能产生的疏忽无视的过失心态,也存在着对自己行为处理的过高掌控而导致的过失心理。
最后,从客观角度观察,本罪在行为表现上,主要体现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严重违反,进而造成了
重大事故,致使他人人身受到重创、失去生命或使
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
如若触犯的是交通
肇事罪,则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处罚;
但若肇事者选择
逃逸或存在其他恶劣情况,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因逃逸方式导致他
人死亡,那么必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