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民众,在我们审阅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双方自行调解或原告因为一些私人因素而决定
撤诉的情况。
然而,是否能在撤诉之后重新
起诉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撤诉,有其明确的法律效果详解如下:
(1)当原告提交
起诉书并对被告进行送达之前予以撤回,则视为并未发起
诉讼程序,亦不会产生
诉讼时效结合效应。
(2)原告依法享受再次提起
诉讼的权利。
具体而言,原告若在撤诉之后,在尚未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再度以相同的
诉讼请求提起诉讼时,人
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
(3)对于已撤销之案件,案件的受理费用将由原告承担,但减收一半的费用。
由此可见,撤诉并不意味着结束,原告仍有机会再次提出起诉。
然而,应密切留意诉讼时效,避免因撤诉而使诉讼时效超出,从而失去
胜诉权的机会。
请注意,尽管撤诉后的
案件受理费仅为原金额的一半,但须由原告全额承担,这无疑是额外增加的诉讼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