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乃根据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予以最终确立,而在检察机关提出
起诉并提交至法院审判之际,其虽可行使
量刑建议之权限,然而却并不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当人
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量刑建议严重缺乏合理性,亦或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量刑建议持反对意见之时,那么人民检察院便需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改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