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任何的市民个人、法人实体或其它社团组织对政府部门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认为这一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知晓了这一详细行政行为后的第六十个自然日内便可向复议监督机构进行申请复议。但是如果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了六十天,则该申请期应依照当时的法律条文来执行。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起始日期,通常分为如下两种程度:1)当政府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若没有向市民个人,法人实体或其它社团组织明确说明上诉权利或申请复议的具体期限,因此,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将从市民个人,法人实体或其它社团组织获知或被要求了解具有行政复议权及其申请复议期限之日开始计算。2)若政府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能制定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关方,市民个人,法人实体或其它社团组织对此表示不满并寻求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只要该实体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则不受申请复议期限75天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的有效期限是从相关证明文件公证具备起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