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原告所提交的作品,其
著作权的取得遵循一种自动生效的保护原则。
也就是说,一旦该作品得以成功地创作出来,其著作权便立即宣告诞生。
然而,这也意味着,与
专利权、
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比,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定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考察其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具有合法性,即是否真正构成著作权。
一个完整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第一,它必须属于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范畴;
第二,这部作品必须具有独特的创新性质;
最后,该作品能够通过特定的无形形式得到复制。
倘若其中有任何一个环节不能达标,那么就无法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此时,原告作品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调查对方确实存在
侵权行为,如果原告提交的作品成功地通过了上述审核,那么这个作品就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充分保护。
然后我们来讨论对被控
侵权作品及其采用的使用方式的详细审查。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以依据两个相对关键的标准,如下:
其一,可以通过判断原告有否有过接触被控侵权作品的可能,来实现对被控侵权作品的梳理探究;
其二,通过对比被控侵权作品和原告作品版权保护部分之间的实质性相似程度,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在此过程中,相对而言,我们更应着重关注的是第二点——“实质相似”。
在我们对比研究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我们需将原告作品中已经在著作权法保护之下的那部分内容与被告作品中对应的内容作一比较,进而确定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1.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