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您本身的实况及相关法令规范来
收集证据加以证实。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主要关注借款行为与婚后生活之间的牵扯程度以及合理性分析。以下列举了构造婚前或者
离婚之后的
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负责任的情况:首先,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向
债权人或
债务人清楚明示此笔债务为个人负担的,例如在
借款合同上明白表明为
个人债务时;其次,若夫妻双方已对
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富做出了归属划分的约定,而且双方中的某一个在面对第三者时对外承担的债务,当第三者了解到了这个约定的事实,那么这部分债务应该用归属配偶的那份资产去偿还;再者,如果能证明债务并非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同时,如果能证明债务并没有投入到双方共有的婚姻生活里使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配偶一方因侵害其他人
财产权益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性的特殊性和独占性,所以不必经过两人约定,且由
侵权人个人负责偿还,同样也要视为其个人负债;此外,婚前或者婚后,某人基于
遗嘱或
赡养赠与协议独自获得遗产和债务的,这项债务理应被认为是个人负债,即使在婚姻关系保持的期间内针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方式、金额做了新的协议,这份债务仍应被认为是个人负债;最后,夫妻一方若因触犯
民法、
刑法或者违反社会道德,需要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因这种义务的持续、转变、更迭而衍生出的债务,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