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关于各种不同表达方式下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亦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在对话中进行表达而形成的意思表示,此类情况下,当主张人的意思传达给受众且被对方理解后,即视为其生效;其次是非对话方式下产生的意思表示,这类情形则需要在表达信息传达至接受人处时,才能认为意思表示得以生效。最后,对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发送的非对话性的意思表示,如果受众已指定特定系统来接受这些数据交流,那么当对应的数据信息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则可视其为成立生效;若是没有选定特定系统,则需等到接受者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这些数据交流已进入其系统时,才能确定对应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当然,对于使用电子数据交换这种形式的意思表示展开的另类协议和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来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