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狱中规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明显诚意悔过行为的
犯罪分子,可以酌情适用
减刑措施;如果犯罪分子还有
立功的良好表现,更应予以考虑加予其相应的
刑罚减轻或恢复部分自由。另一方面,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同时确实能够恪守监狱各项纪律,主动学习和改造自己,誓言不再危害社会,那么可以视为有条件地解除对他们的关押并让其恢复一定程度的自由;而对于被判有生之年不得摆脱
终身监禁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的确在整个刑期中都能够积极接受改造,并真正达到了真心认错的地步,并足以证明他们不再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也可以进行适当的
假释处理。《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