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非
交通肇事逃逸范畴的几种特殊情形包括:在交通事故
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经过没有争议的前提下,他们选择离开现场进行自发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了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同时记录下各自的真实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在此之后尽管其中一方可能会反悔并向警方
报案,但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且需要及时得到救治,那么当事人应当可以妥善地标记出自己车辆与伤者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然后再驾车离开现场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此也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
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
财产损失,并且基本
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