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债依据具体情形划分为夫妻共同负债或个人负债。若担保行为发生于
离婚关系
存续期间,则可推定此种
债务为夫妻共同义务。然而,倘若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则不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但若
债权人能提交
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投入了夫妻共同生活、协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愿而设立的,则此类债务仍将被归类为夫妻共同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