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当其冲,物业作为提供有偿保管服务的保管方,亦或担当房屋管理运营者的角色,若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以致业主所拥有之车辆遭受高空坠落物品所损毁,理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倘若与物业方面就此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无效,且追溯具体加害人身份及行踪颇为困难,您可以在充分掌握相关的
证据材料之后,以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可能实施致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向
司法机关提交
诉讼申请。
随后,交由法庭依据法律规则进行公正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