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拐卖妇女、儿童”这一概念,是指
行为人为谋取金钱利益而采取的将他人控制在自己手中的一系列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盗窃、劫持及
绑架妇女和儿童等行为。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是非法的,且行为人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将妇女和儿童带到另一个地方进行出售。换句话说,无论是拐骗、绑架还是贩卖,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目的是为了把被拐卖的对象卖给其他人,那么他就已经构成了
拐卖人口这项严重的
刑事犯罪。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与否并不决定这个
犯罪的性质和定位。因为即使行为人没有成功地把被拐者卖出去,他也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并非出于买卖的目的,而是出于满足自己的性需求、
领养、奴役、强迫卖淫等其它原因,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其他相关的
刑事责任,而非仅仅涉及拐卖人口这项罪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