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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公证有法律效力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事务中产生的公证结果具备三大法定法律效力如下:首先,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这意味着经由公正机关依法认证并公证证实的各类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件等,在面临司法审判时,法院必须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加以采纳;其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于被公证机构授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款催收文书,若债务方未能按时履约还款,债权人有权凭此份公证书直接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执行,无需再次通过诉讼程序;最后,属于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的必备条件,有关于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结之时,公证便在此情况下作为确定该法律行为立、变、终的必要环节。《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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